• 索引号
  • 79518791-2/2026102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10-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2026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交通部门

一、范某某驾驶云LD5****号白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6年6月18日上午,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保龙一大队在杭瑞高速板桥收费站出口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依法对范某某驾驶的云LD5****号白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开展检查,发现该车搭载乘客6名,车身上无营运车辆明显标识。经现场与乘客核实发现,车上乘客均为6月18日早上乘坐范某某驾驶员的云LD5****号车从大理州云龙县漕涧镇出发至保山市隆阳区中心城区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地,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将向云LD5****号车驾驶员支付50、60元不等的交通费用。截止被查获时,范某某现场不能出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云LD5****号的《道路运输证》,其驾驶云LD5****号车搭载乘客并收取相应交通费用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通过“企查查”平台对范某某实名认证181*****521电话号码注册市场主体的情况查询证实,范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照。通过查询“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证实,范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的云LD5****号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范某某本人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经调查查明,范某某驾驶的云LD5****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主要用于搭载乘客送至约定的目的后收取相应的交通费用,范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其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范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6年7月3日

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提供云MD1****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派单案

案件情况:2026年05月15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接电话投诉1起,投诉云MD1****号车辆不是腾冲市的合规网约车,但该网约车有接单营运的行为。经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云MD1****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6年5月25日大队执法人员通过驾驶员手机的司机端调取云MD1****号车在2026年5月22日11:53分从北海湿地云海阁客栈到天都酒店(华联购物广场)、5月23日18:49分从王者火瓢牛肉(对面)到腾冲佳怡智慧精品酒店(上街巷东)、5月24日17:31分从腾冲怡德酒店东北侧西到如家酒店(腾冲财富中心店)的3个网约车订单信息,订单显示云MD1****号车这3个订单均是由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派单的。经调查查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6年8月13日

三、李某某驾驶云A8****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6年07月18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执法人员接高速交警举报电话称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的案件线索,需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依法对李某某驾驶的云A8****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拉载9名乘客,经对驾驶员李某某及乘客询问,该9名乘客行程为昆明至腾冲,均是他人介绍拉载,交通费为每人300元,其中5名乘客通过微信支付交通费1500元给当事人李某某,另外4人是介绍人先收取交通费后再转给驾驶员李某某。检查时,驾驶员李某某未能出示云A8****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6年7月30日

四、杨某某驾驶云MDC8***领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6年08月11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执法人员在腾冲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云MDC8***领途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6名乘客(其中2名小孩)从腾冲市建国酒店至保山高铁站。经调查核实,该车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册平台为保山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杨某某无法出示该次行程的平台派单信息。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杨某某未通过平台派单,线下招揽乘客、并与乘客口头约定送至目的地后收取550元车费的事实,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6年8月21日

市场监管部门

姜某销售用鸭肉冒充牛肉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6年4月9日我局收到《腾冲市公安局关于移送马某、笪某某等24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的函》,经大理州巍山县公安局调查核实,2022年7月开始姜某在带团旅游过程中,向5.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俞某购进用鸭肉冒充的牦牛肉干销售给其所带旅游团队的游客,共计购进108袋,但因其销售金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腾冲市公安局依法将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明,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从俞某处多次购进2款“牛肉干”,带团时在大巴车上给游客试吃,游客试吃后有需要购买的,当事人会将游客的信息(购买数量、口味、收货地址等)通过微信发给俞某,由俞某直接发货给游客,货款由当事人向游客收取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俞某。经当事人确认,上述2款“牛肉干”分别为“高原特产”牛肉干(分麻辣和五香两种口味),共购进了108袋,其中:其中13袋送给亲戚朋友食用,其余95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以10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其所带旅游团的游客,根据《巍山县公安局关于5.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物品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巍山县公安局关于5.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假冒伪劣牛肉的情况说明》,“高原特产”牛肉干为鸭肉制品冒充。当事人销售用鸭肉冒充牛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对姜某给予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50元,罚款95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4250元。

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6年7月3日

文旅部门

保山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6年7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网上日常巡查中,发现“保山某某”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6月6日20时49分发布以“赴长安盛境,作强国少年研学之旅”为主题的宣传内容。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保山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经查,当事人保山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7月8日-12日保山-西安五日游为保山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招徕,当事人与北京五洲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协助开展此次活动。北京五洲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不含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此后,该活动交由辽宁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负责组织。

2026年7月24日、8月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工作人员郑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调阅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能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活动限于基地内开展。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据保山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负责研学的郑某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照片8张、现场检查照片4张,《西安研学旅行社安全责任书》36份,《同梦蓝天蓝天杯—2026 长安盛境 强国少年活动方案》、

西安出行(收费说明)、《西安研学夏令营服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研学旅游照片12张等相关证据认定违法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550.28元,罚款120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苏某某罚款3000.00元。

处罚单位: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6年9月20日

公安部门

腾冲市腾越街道某某民宿酒店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6年10月02日10时许,腾冲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腾越街道东山社区高黎贡小区某某民宿酒店未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店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苏某罚款壹千九百元的处罚、并对苏某非法经营的腾越街道东山社区高黎贡小区某某民宿酒店予以取缔。

处罚单位:腾冲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