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促进保山市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57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57号)、《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保山市区域卫生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全市国土面积1.96万平方公里,辖5个县(市、区)、72个乡镇(街道),总人口258.8万人。201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552亿元,同比增长11.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2.2亿元,增长10.7%。
(二)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1496万人次,较2010年增长34.41%;其中,医院308万人次占总诊疗人次20.60%(公立医院诊疗254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2.50%,民营医院54万人次占17.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43万人次占76.4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5万人次占3%;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39.80万人,较2010年增长197.46%;其中:医院26万人占医疗卫生机构入院65.30%(公立医院入院21.60万人占医院总数的83.10%,民营医院4.4万人占16.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40万人占31.2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4万人占3.5%。随着患者、群众对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诊疗服务量逐年增长。医疗服务能力更加显得不足,主要表现在:1.乡、村两级在更好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方面的能力有差距;2.市、县(市、区)两级在更好的解决危、急、难、重症能力方面有差距;3.我市专科疾病诊疗能力有差距。
(三)医疗资源分析:
1.医疗机构数量与机构。
2015年底,我市有医疗卫生机构1337个,其中:医院4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3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4个。医院中,公立医院15个,民营医院25个。按等级分:三级医院3个(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个),二级医院17个,一级医院2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个,乡镇卫生院79个,诊所和医务室236个,村卫生室906个。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5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6个,市级中心血站1个。
2.医疗机构床位情况。
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1240张,其中:医院7520张(占66.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422张(占30.4%)。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4.35张。
3.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全市1337个医疗卫生机构机构中,15个公立医疗卫生机构、19个民营医院均分布在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其余的123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个民营医院分布在各乡镇。
4.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1)基本情况:2015年底,全市卫生人员15025名(不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内部合同工﹑临时工等编外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219名,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706名,其他技术人员1756人,管理人员343人,工勤技能人员1223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3546人,注册护士4123人。
(2)卫生人员分布情况。
医院7757人(占51.6%),基层医疗卫生机6037人(占40.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07人(占8%)。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37人、注册护士1.6人,每万常住人口拥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4.68人。
5.医疗资源利用情况。
2015年,全市病床使用率88.11%,其中医院病床使用率97.28%(其中市级公立医院106.92%,县级公立医院100.49%);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69.52%。平均病床周转37.1次。
二、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
(一)医疗服务供需状况
1.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护士数、床位数与全国、全省相比相对较低。卫生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为28.23%,高级及中级职称仅为24.86%。
2.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不合理。
医疗卫生资源质量较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利用效率不高;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公立医疗机构所占比重过大,床位占比85.32%。资源要素之间配置结构失衡,医护比仅为0.86∶1,医生配备严重不足。
3.医疗服务需求增加。
近年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上升;同时,由于生育政策调整、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心脑血管、妇产、儿童、康复、医疗保健等相关方面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服务能力相对薄弱。
(二)医疗事业发展状况
1.综合医院实力不强,专科医院发展相对较慢。妇科、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
2.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缺乏联通共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机制不健全,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3.公立医院改革尚不到位。以药补医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科学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滞后,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随着深化医改的不断推进,医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4.民营医院发展缓慢。我市民营医院发展存在“规模小、管理粗、服务能力弱、发展缓慢”等问题,由于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总体缺乏,这样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
(三)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1.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加之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健康保健、医疗服务需求大幅增加,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需求大幅增加。
2.国家对医疗卫生保障力度不断加大,随着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能力得到释放,对医疗服务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省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握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机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为主线,以人才培养为抓手,以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为平台,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市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突破口,努力推动卫生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兜底线、补短坂”为核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保障措施,推进健康保山建设。
四、规划目标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以市级医院为引领,县级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办医为补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2020年保山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 要 指 标
|
2015年现状
|
2020年目标
|
指标性质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
4.35
|
6.00
|
约束性
|
其中:医院
|
2.91
|
4.50
|
指导性
|
其中:公立医院
|
2.27
|
3.00
|
约束性
|
社会办医院
|
0.64
|
1.50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33
|
1.50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1.37
|
2.28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1.60
|
2.90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卫技人员数(人)
|
3.96
|
4.50
|
指导性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
1.14
|
2.05
|
约束性
|
医护比
|
0.86:1
|
1:1.25
|
指导性
|
预计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267.20万人,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按此测算(下同)。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张,全市床位总数控制在15711张。其中: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隆阳区和腾冲市控制在6.00张,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控制在5.80张。医院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控制数4.5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0张,社会办医院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的预留空间。
保山市各县(市、区)床位资源规划表
县(市、区)
|
2015年
|
2020年
|
|||||
常住
人口数
(万人)
|
编制
床位
(张)
|
实有
床位
(张)
|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床位数(张)
|
常住人口
预计数
(万人)
|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床位数(张)
|
规划
床位数
(张)
|
|
全 市
|
258.10
|
10020
|
11240
|
4.35
|
267.20
|
6.00
|
15711
|
隆 阳
|
96.38
|
4736
|
4948
|
5.1
|
100.00
|
6.00
|
6000
|
施 甸
|
31.41
|
1022
|
1351
|
4.3
|
32.50
|
5.80
|
1788
|
腾 冲
|
66.34
|
2357
|
2567
|
3.9
|
68.60
|
6.00
|
4116
|
龙 陵
|
28.63
|
825
|
964
|
3.3
|
29.60
|
5.80
|
1628
|
昌 宁
|
35.33
|
1080
|
1410
|
4.0
|
36.50
|
5.80
|
2008
|
注:隆阳区数据中含市直,2015年隆阳区实有床位3127张,市直实有床位1821张;2020年隆阳区规划床位3400张,市直规划床位2400张。
五、规划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由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审批、登记和管理,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医疗机构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设置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疾病谱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控制综合医院,特别是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即新增医疗机构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以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为主。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六)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按照规定比例预留空间,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六、规划内容
(一)公立医疗机构设置
1.功能定位。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2.机构设置。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
2015年我市常住人口达258.10万,2020年预计常住人口达到267.2万,根据需要,设置市办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各1个。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增设三级综合医院1个。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办综合性医院、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下同)各1个。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必须设置急救站1个,县(市、区)办综合医院必须设置中医科、精神科门诊,有条件应设置住院部。在隆阳区新设置县级中医医院1个。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市级设置急救中心1个。
市及县(市、区)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予以整合,组建成立市、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1个,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乡级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入乡镇卫生院,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鼓励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及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全市各县(市、区)对新建城区、郊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3.床位配置原则。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重在控制床位的过快增长。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指标研究制定本地区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3.0张,超过3.0张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过多的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力量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020年保山市公立医院(含妇幼计生服务中心)规划
医疗机构名称
|
2015年现状
|
2020年规划
|
|
|||||
床位(张)
|
医院
等级
|
规划
导向
|
住院病床(张)
|
其他床位(张)
|
医院
等级
|
是否整体搬
|
||
保山市人民医院
|
1100
|
三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1200
|
0
|
三级甲等
|
是
|
|
保山市中医医院
|
365
|
三级乙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600
|
0
|
三级甲等
|
扩建
|
|
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
300
|
三级乙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400
|
0
|
三级甲等
|
否
|
|
保山市妇幼保健院
|
56
|
二级乙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200
|
0
|
二级甲等
|
是
|
|
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
645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500
|
700
|
三级乙等
|
是
|
|
隆阳区中医医院
|
0
|
0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400
|
0
|
二级
|
|
|
隆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00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250
|
300
|
二级
|
是
|
|
施甸县人民医院
|
532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500
|
300
|
二级甲等
|
是
|
|
施甸县中医医院
|
201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300
|
250
|
二级甲等
|
是
|
|
施甸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24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150
|
0
|
二级
|
是
|
|
腾冲市人民医院
|
900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500
|
700
|
三级乙等
|
否
|
|
腾冲市中医医院
|
180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488
|
0
|
二级甲等
|
是
|
|
腾冲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78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250
|
0
|
二级
|
是
|
|
龙陵县人民医院
|
300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500
|
300
|
二级甲等
|
是
|
|
龙陵县中医医院
|
159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350
|
200
|
二级甲等
|
是
|
|
龙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30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100
|
0
|
二级
|
是
|
|
昌宁县人民医院
|
655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500
|
300
|
二级甲等
|
是
|
|
昌宁县中医医院
|
163
|
二级甲等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350
|
200
|
二级甲等
|
否
|
|
昌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0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100
|
0
|
二级
|
否
|
|
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
|
200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200
|
0
|
二级
|
否
|
|
腾冲安定精神病医院
|
130
|
|
提升临床服务能力
|
130
|
0
|
二级
|
否
|
注: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即为保山市精神病医院。
(二)社会办医院设置
1.功能定位。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到2020年,保山市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力量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综合医院设置。2015年以前设置的综合医院,可以发展情况向高一级或者低一级别进行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建的综合医院,若在隆阳城区,至少要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可增设1—2个;在腾冲、龙陵、施甸、昌宁县城,至少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可增设1—2个。每个乡镇可增设1-2个综合医院,至少达到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3.专科医院设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院和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口腔、妇儿、肿瘤、心血管等特色专科医院和独立的病理诊断中心、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康复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医养结合机构,到2020年,建成医养结合机构3个以上;每个县(市、区)城区最多可设置同类别专科医院1—2个,如设置2个同类别专科医院的,两家医院应不同级别。
4.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对社会举办个体诊所不作规划布局限制。对其他医疗机构,如:民营的门诊部等由县(市、区)规划设置。
(三)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及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和疑难重症病人,接受上级医院下转的康复病人、慢性病病人的康复治疗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所)、医务室等。
2.机构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同时充分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覆盖情况等因素。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在每个街道办事处办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根据需要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每个社区应当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3.床位配置。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5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领导,把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
(二)合理划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市、区),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根据人口分布、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重点规划各类市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县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进行辖区内县(市、区)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三)严格规划实施。各县(市、区)要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权限。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县(市、区)制定本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规划的具体工作,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设置审批权限完成相应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市级规划,按以市为区域的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市、区)的医疗机构设置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检验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设置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统一纳入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保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要严格执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批准制度,确保规划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保持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区域范围和人口数量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在规划时限内不再修改规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确需修改规划时,要按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六、调整与解释
本规划指导意见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保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修改、论证后批准执行。本规划指导意见由保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