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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130195-9/2026071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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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001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德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法合规引入第三方医疗陪护人员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的建议》(001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护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规范、培养和发展护工行业,对于提高临床医疗质量,全面推行优质护理,维护患者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2024年7月3日制发了《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管理。

(一)强化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营利性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履行“双告知”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在办理护理机构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时,告知申请人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相关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省级平台)及时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工作,对从事医疗陪护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核查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依法开展排查整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护理员的日常事务监督与管理。医疗护理员可由医疗机构直接聘用,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医疗机构在固定场所设立“医疗护理员服务中心”,在门诊大厅、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及医疗护理员预约服务电话、医疗护理员监管投诉电话提示牌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二)规范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由人社部门选择培训能力强的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和《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29 号)文件要求,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分为以患者、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三种服务类型,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培训不少于150学时,完成培训授课和发证。凡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两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三)统一标准改善服务。各医疗机构对医疗护理员做到“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其服务行为。一是在医院从业的医疗护理员都要进行备案管理,配发所在病区的《出入许可证》或《陪护证》。二是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满意度调查,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护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和管理的基本概念、照护各类病患的基本技能等,确保培训覆盖率100%,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与反馈,提升护理员照护质量。

按照自愿原则,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医疗护理员陪护服务的,由患者或其家属与提供医疗护理员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商委托,同时与医疗机构签订知情同意书。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陪护人员的,患者家属及其陪护人员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自觉接受医疗机构及科室的管理。加大对病人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其家属选择有管理机构的医疗护理员,但不得以各种形式、名义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护理员服务。

(四)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严格按照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日陪护费标准(含节假日和双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乱收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部门协同督导检查。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医疗机构在设立的“医疗护理员服务中心”醒目位置摆放监管投诉电话提示牌,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患者及家属关于收费纠纷等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六)完善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护理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第三方管理机构与招聘的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方管理机构要做好医疗护理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工作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口罩、消毒用品等);对于有感染风险的科室或陪护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时,要做好护理员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及风险告知工作,并要定期为护理员注射传染病疫苗及抽血检查。强化信息安全,2025年开展了全市医疗机构患者医疗信息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患者医疗信息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信息采集、记录、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建立患者安全培训课程,按年度制定医院患者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实施以提升患者安全为核心的全员教育培训,加强对非医务人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直接服务于患者的后勤人员、医疗护理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与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亟待开展。目前保山市医疗机构使用的护工持有护工培训合格证,但取得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的较少,保山市目前没有培训机构取得医疗护理员培训资格,严重制约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亟待规范。医疗机构虽然已建立了管理机制,但在宣传引导等服务改善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对医疗护理员考核评价办法、动态分层管理等制度建立不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将联合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制定医疗护理员培训相关文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院取得培训资格,迅速开展培训工作,为医疗护理员队伍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员基础。

(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聚焦管理、服务、收费等问题,压实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着力通堵点、破难点、消痛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医疗机构结合护理服务需要选择陪护机构提供辅助护理服务,引导陪护服务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患者自愿选择购买服务,服务价格公开透明,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医疗护理员个人档案,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能力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护理员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动态分层管理,对医疗护理员设个人星级服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推送。对应不同的薪酬标准,对考核评价优良,服务星级高的人员优先聘用上岗,提高薪酬待遇;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整改效果差、不遵纪守法、有严重不良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医疗护理员应予以解聘。

(三)探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选取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建立患者住院免陪照护服务规范、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形成一支由护士和医疗护理员共同组成、相互协作的优质护理服务队伍,满足群众多样性住院陪护需求,逐步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及管理政策措施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患者及家属主动选择聘用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员。积极引导患者和家属自带陪护人员时须经医疗机构同意并接受医疗机构管理。

(五)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督导检查,将医疗护理员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及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于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医疗护理员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或清退相关人员、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感谢您对保山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关注!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