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云工商企管字〔2015〕6号)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2015年5月26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云工商企管字〔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办部门
负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也可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二、适用范围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不属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材料规范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四、简化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当场办结。
(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务网站(如红盾信息外网)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整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云工商企管字〔2015〕6号)政策解读
为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6日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云工商企管字〔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一系列简化措施。为便于广大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规定》政策内容,现将该《规定》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制定依据、适用情形及操作办法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该《规定》主要依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适用《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了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五种情形: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不属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规定》明确了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五、适用《规定》的操作办法
1.《规定》明确了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外,还可以委托工商所(分局)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2.《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当场办结。
3.《规定》明确了对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可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务网站(如红盾信息外网)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