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6〕16号), 2016年3月28日,云南省工商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了相关配套措施,制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云工商个字〔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意义
2016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首次对我省农民合作规范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贯彻实施,规范引导我省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放宽农民合作社登记条件,不断拓宽农民合作社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认真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通知》下发实施,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运用年报公示信息、促进规范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主要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和《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农经发〔2014〕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6〕1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发展、联合社登记、年报公示、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十七条具体措施,涵盖合作社成立、经营、管理全过程。
(一)规范引导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放管并重,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通知》明确农民合作社登记五个放宽的具体措施。
1、放宽农民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出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合作社;允许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设立农民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件到异地申办农民合作社;
2、放宽农民合作社住所登记。农民合作社可以以农民成员居所为住所,没有街道门牌号的住所标明所在县(市、区)、乡(镇)至村名即可。
3、放宽农民合作社名称限制。放宽对从事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名称行业用语限制,对已取得生态、环保、绿色等认证或证明的,其名称中允许使用“生态、环保、绿色”等用语。
4、放宽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限制。允许农民合作社从事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涉农项目;允许农民合作社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科技型和节能环保农业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5、放宽农民合作社登记权限。积极为农民合作社登记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可将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
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备案和注销登记程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通知》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条件、名称、登记机关进行了明确,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社壮大发展。
1、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条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跨州(市)、县(市、区)区域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冠用省、州(市)级行政区划名称。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三)实行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三项制度。
1、建立农民合作社年报制度。农民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建立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制度。对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对没有按时报送年报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3、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的农民合作社,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健全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保障机制
为切实增强服务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提出建立四项工作机制。
1、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协同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宣传引导机制。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成功经验。
3、示范引领机制。积极配合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4、责任落实机制。认真落实各项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