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向受理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提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许可证到期复查申请须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现场评审
资料审查合格,由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内组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具备相关资质的3—5名评审员组成,现场正式评审一般不超过3天,现场评审结束,由评审组长负责完成评审报告和其它材料并报受理部门
审核发证
受理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和评审组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合格的,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考核。
办理科室: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科
承办人:李国元
联系电话:216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