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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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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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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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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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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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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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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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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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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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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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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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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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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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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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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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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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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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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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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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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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申请书及其他资料;2.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3.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确定仲裁时间。3.裁决阶段责任:省质监局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后,通知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4.执行阶段责任:调解根据仲裁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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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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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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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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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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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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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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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初审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应当公示的,有无及时公示,即对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查验。2.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列入或暂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列入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向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送达告知书;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被列入情形提出异议的,依监管责任作出相应答复;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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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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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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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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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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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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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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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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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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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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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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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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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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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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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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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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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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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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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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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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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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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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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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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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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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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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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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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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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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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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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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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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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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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设置医疗器械库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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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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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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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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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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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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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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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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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正)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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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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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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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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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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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临床使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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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备案;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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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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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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