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保医保〔2026〕14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的通知》(云医保〔2025〕53号)要求,经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7)。同步终止《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保山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248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四、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各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五、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医保定额支付,收费标准按每人次12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支付3.5元;未提供注射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次6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六、基本物耗以外可收费医用耗材按《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的通知》(云医保〔2025〕53号)执行(详见附件20)。其中“呼吸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医用耗材增加“圈套器”“鞘”,“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医用耗材增加“封堵器”。
七、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0〕3号)终止执行。
附件: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3.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4.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5.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6.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7.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8.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9.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
类别
10.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1.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2.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4.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5.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6.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7.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8.“挂号费”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9.“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修订表
20.《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的
通知》云医保〔2025〕53号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