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对保山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市级专项(交叉)检查。经查,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四类8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医保基金2035.0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院长)、分管医保副院长、医保办负责人;2.处造成损失金额2035.00元1.4倍的罚款2849.00元。目前,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035.00元已全部退回,行政罚款2849.00元已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