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精简中型水利工程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州(市)移民局、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5〕3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推进我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确保移民安置规划顺利实施,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查《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
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按程序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即可,省移民管理机构不再审查。
二、调整下达“封库令”申报材料
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时,随申请报送的主要材料调整为:国家或者省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纳入水利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定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及征地红线、淹没水位线的审定资料。
三、取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审批
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后,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及成果公示确认,在充分征求移民意愿的基础上,不再编制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按程序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四、规范审批(核)服务
按照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审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2号)要求,涉及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核)的事项已纳入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已发布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并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监督,限时办理。请各地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衔接沟通,密切配合协作,规范有序办理。
五、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规程规范和政策规定,深入、细致、扎实做好实物调查公示确认、移民安置方案征求论证等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深度和精度,为科学决策和妥善安置移民提供基础条件。
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