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401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文号
  • 保发改农经〔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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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保山市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你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来的《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云南省保山市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保林草请〔2024〕2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云南省保山市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南省保山市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

二、项目法人

(一)项目一级法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蔺汝涛。

(二)项目二级法人

1.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沈国兵;

2.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刘树娟;

3.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鲁孟浦;

4.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封应刚;

5.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法人代表:鲁智强。

三、建设地点: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

四、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及改扩建。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1105千米,建设等级为林区—4级,设计时速15公里/小时,路基宽4米,路面宽(行车道)3米。其中:新建894.426千米,改造210.574千米。各县(市、区)建设规模如下:

(一)隆阳区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408.57千米,其中:国有林区域新建246.541千米,改扩建90.243千米;非国有林区域新建71.786千米。

(二)施甸县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64.911千米,其中:国有林区域新建9.575千米、改扩建24.691千米;非国有林区域新建14.8千米、改扩建15.845千米。

(三)腾冲市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308千米,其中:国有林区域新建164.047千米、改扩建56.203千米;非国有林区域新建84.453千米、改扩建3.297千米。

(四)龙陵县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162.231千米,其中:国有林区域新建145.132千米、改扩建10千米;非国有林区域新建7.099千米。

(五)昌宁县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161.288千米,其中:国有林区域新建139.279千米、改扩建10.295千米;非国有林区域新建11.714千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999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45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500万元,预备费495万元。各县(市、区)估算投资情况为:隆阳区18175万元、施甸县2236万元、腾冲市13914万元、龙陵县7863万元、昌宁县7807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

七、项目建设年限:2024年。

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及其他需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详见附件2)。

九、项目可研批复所取得支撑要件

(一)《保山交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保山市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意见》(保设咨字〔2024〕1号);

(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用地的意见》;

(三) 《保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保稳评备字〔2024〕1号);

(四)招标基本情况表。

可研报告已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德宏输油气分公司保山作业区核查该项目不影响电信线路光缆和未涉及中缅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并出具相关意见。

项目不涉及节能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十、其他

(一)在下一阶段设计中,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拟建道路功能作用实际,进一步逐条核实论证按路段综合考虑拟建道路等级标准的合理性,兼顾林区与外部等级公路连接的前瞻性,以便将来同时满足林场生产经营和管护活动的交通运输要求。同时,结合路段实际勘测结果,进一步做好路线走廊选择、路面结构型式比较、路基挡墙、边坡防护、排水设施等优化设计工作,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成本。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批,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如项目法人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本文件将自动失效,并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责任,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受理调整事项。

(三)该批复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一级法人负总责。

(四)项目实施严格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接文后,请你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后续相关工作,尽早开工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环评、初设、招投标等工作,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确保工程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