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中国铁塔保山市分公司:
现将《关于印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消防救援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能源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31 号),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 担,现将有关分工方案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情况。由各地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专班牵头,摸清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底数情况、建设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情况,掌握计价方式、计量方法、收费标准等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找准矛盾症结,精准施策规范充电费用。(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专班牵头,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 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于开放型、商住一体型居民住宅小区,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地块性质确定其电价类别。(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落实)
五、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的通知》(云能源电力〔2024〕107号)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扎实统筹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纳入“获得电力”工作,按照“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电网企业要强化靠前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小区供电情况排查,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提升供电负载能力,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入需求,并按照“三零”政策扎实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提高接电便利度,降低接电成本。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各地要督促产权单位加快改造,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省能源局牵头,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六、发挥国企引领作用。由国资部门指导相关国有企业在城市更新,学校、医院、车站、道路、停车场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合理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倡导签订 5 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省国资委牵头,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七、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充分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八、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切实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九、加强属地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建设。(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