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根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校核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经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核原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理,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执行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若同一县域由多家燃气企业并构成上下游供气关系的,由企业共同分摊配气价格。
三、价格标准
本次校核为首次校核。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1.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96元/立方米。
腾冲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缴纳的管输费用不再单独向终端用户收取,由腾冲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四、居民用气价格
对居民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继续实行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价格按1:1.2:1.5的比价确定。终端到户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执行正常的终端到户价格;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1—540立方米(含),终端到户价格上浮20%;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540立方米以上,终端到户价格上浮50%。
五、特殊、困难群众优惠政策
(一)对学校、 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执行居民气价,气价按居民用气第一阶梯气价执行。
(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没有商业用途的用气家庭,可持户口本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人口证明到城镇燃气公司申报,经城镇燃气公司核实确认,每增加1人增加每一阶梯用气量90立方米/年。
(三)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家庭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执行第一阶梯气价。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5〕687号)《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临时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29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