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经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内管道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中缅管道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一年(原则上按合同签订当年4月至次年3月)联动一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和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联动两次。
三、联动方式
(一)采购价格。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
(二)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计算公式如下:
偏差金额=当期实际采购价格-当期预测采购价格。
当偏差金额为正值时,价格上调,当偏差金额为负值时,价格下调。
四、联动公式
(一)首次联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当期预测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腾冲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缴纳的管输费用不再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常态化联动。机制建立后,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原则上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当超过0.5元/m3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原则上不设幅度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度控制居民和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六、其他事项
监管周期内,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单次上调幅度,居民用气价格不超过0.5元/m3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调整销售价格,不再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