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2-0506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人社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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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显著

 保山市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一批关键性标志性的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坚持系统设计、全面推动,保障制度从管局部到保全面。2020年启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为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了基础。各项社保待遇水平持续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17次提高,平均养老金从2016年的2143元增长到2021年的2797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6次提高,平均养老金从2016年的80元增长到2021年的131元。全面完成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等三项长期待遇标准连续14年提高,分别比“十二五”末增长45%、85%、47%;月人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达到3291.76元、2604.56元、1480.4元。

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保障政策从保基本到惠民生。一是深入贯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自2019年5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从20%降至16%,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系列惠企政策,2020年2月起至12月,我市共为3653家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共计3.38亿,惠及职工8.6万人,持续用“真金白银”释放惠企红利,最大限度地纾困解难,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二是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自2015年1月起,全市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截至2021年底共有4424户次企业享受了稳岗返还政策,共发放补贴1.41亿元,惠及职工人数22.95万人次,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发展,稳定了职工就业。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覆盖,保障范围从广覆盖到全覆盖。2014年7月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实施合并后,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形成职工养老和居民养老两大制度平台,填补了部分群体缺乏保障制度的体系空白。为着力扩大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全市各级人社部门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参保政策,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参保。一是主动与税务、财政等部门沟通对接征缴事宜,组织人员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开展灵活多样的社保政策宣传活动。二是对符合参保条件建档立卡户人员100%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60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口按时100%足额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三类困难群体”100%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脱贫攻坚期间,各级财政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累计3897.98万元。2021年为落实社保扶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政策,我市继续执行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政策,全年共为44550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45.5万元,代缴率达100%。截至2021年底,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8.79万人次。在待遇发放方面,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2021年为全市46.65万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34.34亿元。

坚持统筹城乡、并轨运行,保障制度从零散化到系统化。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2014年10月1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打破长期运行的退休“双轨制”,减轻了机关事业单位负担和各级财政负担,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可持续性更加凸显。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积极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逐步形成,从2018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省级投资运营,截至2021年底共计上划省级职业年金缴费收入14.63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委托省级投资运营10.22亿元。2021年,全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基本完成,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给予保障,有效解决了1999年以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不清楚、养老保障不到位的难题。目前已完成19.3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推进8.6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