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528315-6-13_A/2016-093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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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县处级领导班子“三个清单”

保山市县处级领导班子“三个清单”

单位(公章)

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负面清单

备注

1.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对下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级承担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批准后证件发放的具体工作。

3.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

4.负责开展有关健康产品的抽检工作,联合相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有关健康的产品。

5.组织开展跨县(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和突发性卫生事件。

6.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行为。

7.负责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开展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培训工作。

8.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9.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卫计委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10.负责市卫生监督局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单位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4.卫生用品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5.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行政准入初审、报批及发证。

6.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7.医师执业注册初审、报批及发证。

8.护士执业注册初审、报批及发证。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初审、报批及发证。

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审批及发证

1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许可初审、报批及制发。

12.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

13. 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1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学校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16.开展执法案件和文书质量稽查。

17.对五县区卫生监督所开展业务指导和督查。

18.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19.单位内部人事、财务、保密、宣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行政管理事项。

1.擅自增设、变更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5.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6.未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7.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未组织听证。

8.在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宴请、消费卡等不廉洁行为。

9.违规处理、私分或变卖暂扣,罚没物品。

10.执法活动中不按规定着装或有不雅举止、言论。

11.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违规决定涉及人事、账务等重大事项。

1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反财经纪律和人事制度

13.收受下级卫生监督部门的财物、请客、有价证券、红包等。

 

 

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传染病防治法》2.《献血法》

3.《执业医师法》

4.《职业病防治法》

5.《母婴保健法》

6.《精神卫生法》

7.《食品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39个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170多个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