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备注 |
| 1 | 保林草许准〔2025〕12号 | 云南永昌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530524MA7D5CUM2N | 闻乃君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终止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 工程(昌宁段)部分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工程(昌宁段)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2〕1262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昌宁县境内集体林地83.9108公顷。2024年8月2日以《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工程(昌宁段)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准予延期的决定》(云林许续〔2024〕167号)审核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9月26日。因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与云林许准〔2022〕1262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部分地块存在重叠,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分别于2025年1月7日以云林许准〔2025〕335号批复终止临时使用林地0.2206公顷,于2025年9月29日以云林许准〔2025〕335号批复终止临时使用林地0.0564公顷。 二、现因2025年耈街乡农村道路改建工程拟用地范围与云林许准〔2022〕1262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0.0805公顷存在重叠,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耈街枢纽变更拟用地范围与云林许准〔2022〕1262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0.0706公顷存在重叠,你单位第3次提出对该重叠的0.1511公顷林地办理终止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为保证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重大项目三级联审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审批〔2025〕5号)规定,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对云林许准〔2022〕1262号、云林许续〔2024〕167号中批复的0.1511公顷林地终止临时使用,其余许可内容不变,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严禁超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四、你单位应将不再临时使用的0.1511公顷林地依法交还原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使用。 五、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现象发生,对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林地要进行检查验收。 | 2025-11-20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
| 2 | 保林草许准〔2025〕13号 | 云南永昌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530524MA7D5CUM2N | 闻乃君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终止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7期)工程项目 部分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一、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2月22日以《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7期)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保林草许准〔2024〕10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昌宁县境内集体林地16.5322公顷。因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与保林草许准〔2024〕10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部分地块存在重叠,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保林草许准〔2025〕9号批复终止临时使用林地0.1893公顷。 二、现因2025年田园镇农村道路改建工程拟用地范围与保林草许准〔2024〕10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部分地块存在重叠,你单位再次提出对该重叠的0.0089公顷林地办理终止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为保证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对保林草许准〔2024〕10号中批复的0.0089公顷林地终止临时使用,其余许可内容不变,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严禁超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四、你单位应将不再临时使用的0.0089公顷林地依法交还原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使用。 五、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现象发生,对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林地要进行检查验收。 | 2025-11-20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
| 3 | 保林草许准〔2025〕14号 | 云南永昌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1530524MA7D5CUM2N | 闻乃君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终止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9期)工程项目 部分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一、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8月4日以《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昌宁段)临时配套设施(第9期)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保林草许准〔2025〕8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昌宁县境内集体林地2.9823公顷。现因2025年田园镇农村道路改建工程拟用地范围与保林草许准〔2025〕8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部分地块存在重叠,你单位提出对该重叠的0.0034公顷林地办理终止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为保证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对保林草许准〔2025〕8号中批复的0.0034公顷林地终止临时使用,其余许可内容不变,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严禁超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三、你单位应将不再临时使用的0.0034公顷林地依法交还原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使用。 四、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现象发生,对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林地要进行检查验收。 | 2025-11-20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