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李有林 | 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4]第01号 | 李有林于2024年1月利用杨启相雇佣王在周的挖机,擅自开垦位于龙陵县勐糯镇田坡社区蚌东组本户“干汪塘”(保护区范围)土地。经认定,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3666.67㎡(5.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调查终结后,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4月22日移送龙陵县公安局查处,龙陵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予追究李有林的刑事责任,移送我单位管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罚款(¥5500.00)。 | 0.55 | 2024.9.11 | 2025.9.10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