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6-8/2024092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   (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    有效期处罚机关备注
李有林保林草行委小罚决字[2024]第01李有林于2024年1月利用杨启相雇佣王在周的挖机,擅自开垦位于龙陵县勐糯镇田坡社区蚌东组本户“干汪塘”(保护区范围)土地。经认定,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3666.67㎡(5.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调查终结后,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4月22日移送龙陵县公安局查处,龙陵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予追究李有林的刑事责任,移送我单位管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罚款(¥5500.00)。0.552024.9.112025.9.10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