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捷萍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保障政策的建议》(第JY050005050007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收到您的建议后,认真组织研究,梳理目前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医保职能认真分析,提出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适当调高县、乡级居民孕产妇生育费用包干标准的建议
一是政策执行情况。《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明确规定“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待遇由省级部门制定支付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参加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待遇目前严格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云医保﹝2020﹞132号)执行。
二是政策制定调整权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医保〔2021〕101号)明确要求:“全省医疗保障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各统筹地区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增新设基本制度。特殊人群保障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遵照执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医保〔2025〕7号)明确2025年实施基本医保省级统筹专项行动,将于年内出台《云南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按照“先居民、后职工”的思路逐步推进省级统筹。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决消化差异政策存量并杜绝增量,各项政策不符合省级统筹要求的,医保信息平台不予支持。
三是政策调整推进情况。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已将“完善居民孕产妇生育费用支付政策”纳入2025年工作要点,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已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保山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向省医保局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待省医保局完善出台相关政策后,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工作,保障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待遇。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将职工医保生育津贴费用包干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建议
国家目前正在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2024年,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行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通知》(云医保〔2024〕43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同时,省医保局正按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推进生育津贴“即申即享 直接拨付到个人”此项工作,预计在今年三季度前实现。其申领流程: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结算后,将通过结算单和短信告知符合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可通过线上(云南医保网厅(个人)、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云南医保”、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线下(医保服务窗口)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给参保人。这将缩短了参保人待遇享受等待周期,减少参保单位经办人工作环节,减轻了参保人垫资压力,减少了参保人申领环节,大大提高了参保人获得感。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好此项工作。
(三)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纳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建议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202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几级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积极适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要点,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探索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保障水平。
下一步,省级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医保局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安排部署,抓好政策落地实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