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涛等4名委员:
您在政协保山市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市县两级医保资金风险共担机制的建议》(第J0504008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收到您的建议后,认真组织研究,梳理目前关于建立市县两级医保资金风险共担机制的情况,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医保职能认真分析,提出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51号)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我市整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市级统筹,执行“九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统一信息系统。按照整合的原则,明确市级和县级的职责,加强基金分级管理,确保基金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2019年出台《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10号)文件,明确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基金进行预算,收入总额决定基金分配使用,所有的支出都要控制在收入总额内,不能超收入总额来分配使用基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总额控制工作,拟定年度总额控制方案,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指标,同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控制总额预算,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类型、级别、服务内容、服务能力以及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总量,拟定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形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分配建议方案,提交同级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体沟通协商,确定后的总额控制指标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2-2024年,施甸县参保人到市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基本统筹费用7379.04万元、7436.04万元、7541.30万元,施甸县年初核定指标分别为6300万、6450万、6800万,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核定的指标分配给市级医疗机构,按指标结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针对你们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管理水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共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增强保障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让广大参保居民感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带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