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2-112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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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措施》政策解读

现对《保山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措施》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台账〉的通知》(保改委发﹝2022﹞2号)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云南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22条措施》(云政办发﹝2022﹞24号),制定《保山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我市药品监管能力,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工作措施》由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理体系、提升药品管理能力、强化保障措施3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贯彻落实依法治理体系。一是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强化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管理规范的落实,压实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部分,提升药品管理能力。一是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达标建设及提升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19号)要求,加强疫苗管理。三是确保具备与监管事权、监管体量相匹配的药品稽查执法专业人员、经费和装备,并认真落实稽查执法制度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四是加强市、县两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五是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强化各级药品管理部门衔接协同,提升协同共治能力。六是完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应急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七是积极整合药品追溯信息,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逐步建设医疗器械追溯系统。八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强各级专兼职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鼓励从事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员资格后充实检查人员队伍,提升药品检查能力和水平。九是提升服务能力,提升落地我市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服务水平。

第三部分,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完善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药品安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发挥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及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构建药品安全共管共治格局。三是激励担当作为。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药品监管抽样检验、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工作需要。

四、涉及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五、执行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云南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22条措施》(云政办发﹝2022﹞24号)确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特别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完善疫苗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疫苗药品安全协同监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八、惠民利民举措

《工作措施》的出台有助于我市加快构建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