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
受委托单位: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府门街17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保编〔2025〕16号)精神及《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实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范围
保山市本级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和权限
(一)委托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代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核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
(二)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层级稽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执法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指导、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2.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3.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4.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5.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撤销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6.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7.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授予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委托单位印章权限。
8.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9.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5.受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6.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要求,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8.受委托单位制定和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和专项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5年6月11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