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保山猪和明光小耳猪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市场化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发展 “土、特、产” 文章,加快推进保山黑猪产业发展,稳定全市生猪产能,打造特色畜牧产业品牌,增强畜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养殖场(户)收益,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保山市 2026 年黑猪产业稳产保供奖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编制的背景与过程
为加快全市黑猪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推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市场化开发,促进养殖经营主体增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完成《保山市 2026 年黑猪产业稳产保供奖补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方案》是《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发展特色畜牧产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具体落地举措,也是全市做好 “土、特、产” 文章、壮大乡村特色产业的重要政策抓手,与保山市 “一村一品” 村镇培育、农业产业提质增效相关部署形成政策协同,确保黑猪产业扶持政策与全市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效衔接。
《方案》起草工作结合全市黑猪产业发展实际启动,在全面梳理养殖主体规模、流通渠道、产业发展痛点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先后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畜牧工作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纳,进一步优化完善奖补标准、申报流程与监管机制;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由总体要求、补助范围与条件、补助标准与核算、申报审核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推动保山猪和明光小耳猪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市场化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发展 “土、特、产” 文章,加快推进保山黑猪产业发展,稳定全市生猪产能,打造特色畜牧产业品牌,增强畜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养殖场(户)收益,结合全市黑猪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黑猪产业稳产保供奖补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奖补工作坚持公开透明、据实核算、专款专用、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托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系统开展数据核验,确保奖补政策公平公正、精准落地。
(二)补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保山市黑猪产业稳产保供奖补申报主体为在保山市范围内开展黑猪养殖、销售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具体分为养殖场(户)、销售经营主体两类。 第五条 奖补针对保山黑猪品类,涵盖保山猪、明光小耳猪等地方品种黑猪,申报奖补的黑猪须经动物检疫合格,相关养殖场(户)需纳入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系统。 第六条 申报奖补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养殖场(户)。需在保山市境内开展黑猪养殖,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单个奖补周期销售黑猪数量达 10 头以上;市内销售仅限进入屠宰场屠宰的黑猪可申报,销往市外的种猪、商品猪、肥猪均可申报,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到达地进行区分;需以本人或企业作为货主开具检疫证明,奖补资金发放给检疫证明上的货主。 二是销售经营主体。需为到保山市内养殖场(户)购买黑猪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调运经营过程合法合规,单个奖补周期调运销售黑猪量达 50 头以上;市内销售仅限进入屠宰场屠宰的黑猪可申报,销往市外的种猪、商品猪、肥猪均可申报,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到达地进行区分;需以本人或企业作为货主开具检疫证明,奖补资金发放给检疫证明上的货主。 三是通用要求。申报主体需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近一年内无违反畜牧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每批黑猪销售仅可申报一次奖补,养殖场(户)已申报的销售批次,销售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与核算方式
第七条 本次奖补资金来源于 2026 年省级农业发展专项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 50 万元,分 2 期办理补助,第一期补助资金 20 万元,第二期补助资金 30 万元。 第八条 黑猪销售补助基础标准为 20 元 / 头,单个申请主体补助金额实行总额控制,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其中第一期单个主体申报补助总额不超过 4 万元,第二期单个主体申报补助总额不超过 6 万元。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总量调节机制:当当期申请补助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预留资金时,按 20 元 / 头的标准足额补助;第一期未兑付完毕的资金,滚动至第二期继续使用;当全市当期申请补助资金总额大于当期预留资金时,按该期补助资金占全部申请总额的比例折算发放补助。 第十条 奖补核算依托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系统的黑猪调运数据,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备注的黑猪调运数量为依据,对照补助标准核算补助金额。
(四)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黑猪产业稳产保供奖补按周期开展申报,共设置 2 个补助周期。2026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为第一补助周期,申请截止时限为 2026 年 11 月 5 日前;202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为第二补助周期,申请截止时限为 2027 年 7 月 5 日前。 第十二条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汇总表,向乡(镇)综合保障与技术服务中心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与对公账户、个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由乡(镇)在申请截止时限内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分别于 2026 年 11 月 10 日、2027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对应周期的资料审查,填写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畜牧工作站。 第十四条 市畜牧工作站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拟补助名单与补助金额,报市农业农村局后在相关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或个体户银行储蓄卡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乡三级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奖补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黑猪销售奖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审核;市畜牧工作站负责具体发放奖补资金,并组织开展抽查核验,每个县(市、区)抽查奖补金额较大的企业主体 2—3 个、养殖场(户)或个人 3—5 个,核查数据真实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统筹辖区内奖补工作,负责政策宣传、申报受理、数据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黑猪生产和销售,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共同做好保山黑猪品牌宣传推介。 第十七条 严格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执行财政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规定,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经核查发现申报主体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奖补资格并全额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官方兽医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须对黑猪数量、到达地点进行明确备注,确保销售数据准确可追溯,为奖补核算提供真实有效依据。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业务咨询由保山市畜牧工作站承担,咨询电话:0875—2122084。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执行至第二期补助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