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31017-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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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 中共保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村级组织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需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村级组织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党政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应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级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级组织召集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民个人事项由村级组织引导村民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三)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民主评议制,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源头上清理规范上级对村级组织的考核评比项目。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村级组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单独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四)精简村级组织工作报表。除紧急突发工作外,村级组织报表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鼓励党政群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数据信息,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未经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向村延伸。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一)完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设置。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可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交由村“两委”统筹负责,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筹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党委指导督促村“两委”科学设岗、合理定责。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二)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整合利用村级服务阵地资源,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

(三)严格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范围。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外悬挂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个标牌,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个标识。内部标牌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功能室门头只悬挂1个标牌,其他服务功能和服务事项可在功能室门两侧或醒目位置设置简明标牌列明。宣传展板、海报等一律在宣传栏或村务公开栏张贴。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采取室内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工作机构(机制)可自行结合实际确定挂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四)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名称和式样。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标牌名称应采用批准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使用简称。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悬挂条牌,名称文字自上而下排列;其他牌子设置方牌或门牌,名称文字自左向右排列。党组织标牌为白底红字,其他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家通用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尺寸根据建筑物大小确定,条牌尺寸不超过35cm(宽)×200cm(高),方牌不超过60cm(宽)×40cm(高),门牌不超过30cm(宽)×15cm(高)。标牌保持简洁美观,不加修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清理规范村级组织挂牌,在尊重村级组织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替换、次第更新。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一)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规范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取消。结合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属于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逐级明确取消和保留的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时更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以办事指南等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二)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有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村级组织应详细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出具证明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依托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申请村级组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事项佐证材料等,并说明索要证明的原因、依据、用途。列入《保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试行)》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分级制定指导目录,是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推动规范工作落细落实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央、省级文件要求和市级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级制定指导目录。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明确时间进度和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各县(市、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任务总体于2024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指导目录准入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更新,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指导目录外需要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务,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级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强化监督指导。强化各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推动解决问题。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将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治随意向村级组织派交任务、擅自要求挂牌和出具证明、增加基层负担等问题,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2024年12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汇总后,按照程序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保山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2.保山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3.保山市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

4.保山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5.保山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保山市民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  中共保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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