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2-9/20250627-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文号
  • 保民政复〔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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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保山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8号建议答复的函

孙德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公墓建设标准的建议》(第4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保山市殡葬改革工作在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经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殡仪馆和城市中心公墓已覆盖所有县(市、区),均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全面推进,全市已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390个(其中公益性公墓273个、骨灰堂117个),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全市已杜绝建设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的情况,所有坟石加工、棺木加工及销售点已全部关停。全市五县(市、区)已全面划定火化区,火化区范围覆盖全市100%的人口和区域,自2020年起,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10种少数民族(我市主要是回族)外,全市火化率达100%,全面实现了辖区人员死亡后100%火化和进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的目标。

一、各级关于公墓建设标准规定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少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情况。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于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只对公墓的建设审批进行了规范,关于公墓的标准只规定了“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面积”,具体指标并没有明确(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第三章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没有对墓碑的高度进行明确。

(二)省、市两级政策规定情况。

一是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规定:骨灰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2平方米。

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 号)规定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98号)规定,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1米,墓间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鼓励支持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节地生态安葬单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平方米(不含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0.8米。

三是《保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管理的通知》(保殡改发〔2023〕1 号)规定:鼓励支持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节地生态安葬单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平方米(不含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0.8米,墓穴、墓碑体现小型化、艺术化等特征。

四是《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4〕12 号)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且墓碑高度低于60厘米或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

二、腾冲市公墓建设标准调整情况

(一)现行政策背景。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公益性公墓的相关要求,公墓建设标准遵循“节约土地、移风易俗、减轻负担”原则,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墓占地面积和高度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优化。

(二)标准调整过程。2014年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墓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了《腾冲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腾冲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腾冲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规定(暂行)》等政策文件,对公墓规划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不同时期国家政策要求,明确了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标准。

初期阶段(2014—2015年):骨灰墓穴每冢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单墓占地面积每冢4平方米,遗体安葬双墓占地面积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过渡阶段(2016—2025年):2017年推行火葬政策到2020年全覆盖,全市主要以建设骨灰公墓为主,单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6平方米,双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均不得超过1.2米。

三、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情况全市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目前,民政部正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正在修订《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均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普通型安葬:单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平方米,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0.8米。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公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墓的建设标准应当执行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因此,现行的标准为:单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平方米,墓碑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 0.8米。

为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国家和省对公墓内节地生态安葬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单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双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不含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低于60厘米或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

按规定,腾冲市与其他县(区)同步执行以上标准。待国家和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殡葬管理相关工作将更加规范。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