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2-9-/2020-081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文号
  • 保民政基〔2020〕6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孙金春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工作提高社区人员待遇的建议》(第5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

村(社区)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直接面对群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是老百姓的主心骨,村(社区)承接了各级政府大量工作,成为增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多年来,村(社区)工作人员全部身心投入到村(社区)工作中,对于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市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2018年,经四届市委第3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和提高全市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统一采取“基础补贴+绩效考核奖励”两个部分构成的方式进行规范和提高,最高标准不超过3200元/月。“基础补贴”部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2200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2100元;村(社区)副职、边武干事、社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2000元。“绩效考核奖励”部分:按照每年人均1.2万元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分为当月发放(200元)和年终考核(9600元)两个部分。各县(市、区)均已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但根据各地财政情况执行标准略有不同。

2019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保组发〔2019〕3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70%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给予补助,所需经费通过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市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10%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给予配套(腾冲市、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除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园区兜底保障。

通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充分体现多干少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更好地调动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创新服务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发展

2018年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8〕22号)文件,对创新农村社区市场化服务机制等方面作了要求,引导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方便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购物、餐饮、维修、家政、中介、农资、农技等市场化服务;对社区商业中的微利行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等,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支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三、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

为认真开展好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保山市社区减负增效的十项规定》和《保山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社区与外部工作的关系,切实减轻社区行政性负担。各县(市、区)根据理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制定《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权责范围。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四、依法开展村民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产生;因此,实行村(社区)干部“职业化”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目前,各级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等方式不断完善村(社区)干部激励、奖励等机制,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更好地调动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我市在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开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提出一系列措施,但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吸收您提出的建议,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向省级汇报并与组织部门对接,争取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政策。二是认真按照《保山市社区减负增效的十项规定》(保社区办发〔2016〕1号)、《保山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保社区办发〔2016〕2号)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制度。对确实需村(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有关工作和经费一并交给社区,保障社区事务责、权、利统一。三是积极动员驻社区单位参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驻社区部门配合、乡镇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