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21号)有关规定,经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新公布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2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同财政、扶贫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用足政策,用好资金,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各县(市、区)提标工作最迟于7月31日前完成,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8月2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