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52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即584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68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6年全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0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6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4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5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做好汇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强化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等要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合理确定标准。
(二)精心组织,落实到位。提标工作要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后的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要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提标情况于7月1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