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对标《云南省民政系统开展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结合保山市工作实际,持续巩固专项整顿成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稳步推动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保山市社会组织“十项正面清单 十项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监管责任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清单作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年度检查、信用管理、风险排查的重要依据,指导辖区社会组织对照清单自查自纠。
二、强化宣传引导
组织辖区社会组织开展清单学习宣讲,引导社会组织对照正面清单对标提升,对照负面清单守住红线,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运行。
三、严格监督处置
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提醒、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保山市社会组织“十项正面清单 十项负面清单”
保山市民政局
2026年9月16日
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
保山市社会组织“十项正面清单 十项负面清单”
一、社会组织“十项”正面清单
(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自觉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模范遵纪守法。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常态化开展廉洁教育,守住法律底线与诚信准则。
(三)争创清廉组织。推广清廉社会组织制度规范,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清廉建设,厚植清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文化。
(四)践行亲清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平台桥梁纽带作用,开正门、堵旁门、关后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收集反映会员及会员企业诉求,宣传落实惠企惠民政策,引导会员单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五)推进行业反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事会纪检组织或设置纪检委员,探索建立行业自律反腐机制,完善内部约束制度与惩戒条款,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诚信档案,严把会员准入关口,探索建立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六)加强民主决策。社会组织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报告。完善会员、会费、资产、财务、会议、专业委员会等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七)强化内部监管。依法设立监事会或配备独立监事,切实履行对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会员守法诚信等事项的监督职责。
(八)坚持有序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规范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开展诚信服务。面向会员、行业和社会提供优质多元服务,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会员监督与评价。
(十)正向引导舆论。针对重大或突发性的社会事件和问题,面向会员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及时稳妥处置,并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社会组织“十项”负面清单
(一)不得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有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实施与党中央要求相悖的行为。
(二)不得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腐蚀、拉拢、围猎公职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为会员谋取利益,破坏亲清政商关系。
(三)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体上访,扰乱公共秩序。
(四)不得违规为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承担相关经费。
(五)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并以此为目的多头收取会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
(七)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向社会组织赞助、捐赠。
(八)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等违规收费。
(九)不得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十)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