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超过4年,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截至2023年6月15日,保山市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已超过过渡有效期,现公告作废(所涉牌证编号见附件)。
请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车辆交具备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并携带号牌、行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者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保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牌证编号
保山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