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保山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方便群众处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保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遵循依法、便民、公正的原则,在保山中心城区共同设立5个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由各保险公司人员轮流进驻服务点办公,开展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依法快速处理保山中心城区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群众工作、生活的影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实现交通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1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请看流程图
2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模式
①互联网在线快处快赔模式。运用“互联网+事故处理”模式,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拍照后快速撤除现场,通过手机安装“交管12123”APP软件,注册用户并登录后即可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快处快赔功能进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②服务点快处快赔模式。通过保山中心城区设立的集事故处理、保险理赔、财产损失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各服务点由保险公司派驻人员办公,受理事故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指导当事人填写快处快赔协议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需要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快处快赔服务点地址及电话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适用范围1同时具备以下五种情形的交通事故适用。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或当事人轻微受伤的;
2.道路事故造成当事车辆合计损失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3.无人员伤亡或仅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5.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当事车辆的。
02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不适用快处快赔。
1.机动车无号牌、无保险的;
2.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3.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9.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10.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11.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12.事故现场无法确定驾驶人员的;
1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一)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人有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将依法严处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主动撤离现场进行快处快赔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视情对其轻微违法行为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对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现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可向驻点交警和承保公司报案移送。
(四)对一年内驾驶人员采用快处快赔等模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及以上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五)疑难复杂案件,由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直接处理。
(六)事故车辆的维修遵循自愿原则,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七)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可参照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3.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
4.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