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户口登记项目(服务处所)登记、更正、变更  |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 
  
|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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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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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要求: (一)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个人申明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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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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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