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269620-8/20250424-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地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

保山市地震局

市级、县(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承揽市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从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保山市地震局

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3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域内大型水库(水电站)建设运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保山市地震局

市级、县(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4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域内存在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建设单位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五条

保山市地震局

市级、县(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