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向市水务局提出保山中心城市东城区2021年城市内涝治理工程(一期)跨城北防洪河和小屯河5座新建箱涵(项目代码:2104—530500—04—01—876117)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4月30日依法受理。我局组织专家对《保山中心城市东城区2021年城市内涝治理工程(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水务局决定准予保山中心城市东城区2021年城市内涝治理工程(一期)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保山市水务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删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