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7186295-8/2025060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社部令48号)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检查

用人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填表说明:

1.本清单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