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 检查 |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办医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进行监督。《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 医保部门 | 市本级、各县(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