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71601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救济渠道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审批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