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02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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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局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保环罚(龙)〔2024〕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4〕1号

中铁隧道局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陵县镇安镇铁路竖井有白色污水排进河道,严重影响环境”。2024年6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中铁隧道局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部一分部1#竖井施工废水外排口、施工废水沉淀池、隧道涌水出口、隧道涌水沉淀池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施工废水外排口PH为12.4;施工废水沉淀池PH为12.3;隧道涌水出口PH为11.5;隧道涌水沉淀池PH为11.5。施工废水外排口PH、隧道涌水出口PH,均超过你公司编制的《大理至瑞丽线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6-9的37.7%及27.7%。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8月9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

2、2024年6月21日、6月2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9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采样等事实;

3、2024年8月9日、8月15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的因子个数、排放去向、超标倍数等事实;

4、《大理至瑞丽线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节选,证明你公司隧道工程施工期间水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标准等;

5、2024年8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大瑞铁路工程项目部一分部1#竖井施工经理、安质部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已授权施工经理、安质部长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接受询问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6、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7、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4〕1号)、2024年9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2024年09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为:一是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二是我公司积极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是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我局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公司超标因子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裁量等级为2;日排放量(水)裁量等级为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由于你公司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对你公司施工废水外排口pH值、隧道涌水出口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6-9的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4100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28200.00元)减少处罚金额后,你公司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12800.00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12000.00元(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