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不予罚(龙)〔2024〕2号
龙陵县朝田废品回收店:
一、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及证据
2024年8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龙陵县朝田废品回收店(以下简称“你店”)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店东北侧有90个废铅酸蓄电池未按要求贮存,但未发生扬撒、流失、渗漏等现象。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8月30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店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
2、2024年9月10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嫌违法的事实、过程时间等事实;
3、2024年8月3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4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利用无人机飞行检查及现场存在的问题等事实;
4、提取的书证证据3份,第1份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第2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第3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主体事实;
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依据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店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你店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100000.0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不予罚告(龙)〔2024〕2号)告知你店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店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不予罚告(龙)〔2024〕2号)、2024年10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及改正情况
对你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店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龙)〔2024〕4号),责令你店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3日内进行整改,你店于2024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店存在问题进行了后督察,你店已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龙)〔2024〕4号)时限和要求,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教育
鉴于你店已完全履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龙)〔2024〕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
我局对你店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你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对你店教育如下:在经营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学习,定期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