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1号
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11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现场调阅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17年7月对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木鱼山选厂、矿山进行了收购,现经营主体为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提供了2015年12月20日取得的《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准〔2015〕71号),至今(检查当日2024年10月25日)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于2024年2月投入生产使用。
2.你公司选厂未开启回流池回水设施,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回用于生产,利用设置的1根直径为200mm、长度1500米的钢管排入自行设置的水塘(应急池)内后将生产废水排入至明光河,且总锰(检出值:2.44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排放限值(锰:2.00mg/L)的0.22倍标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5〕04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木鱼山铁矿采矿权转让暨相关问题处理协议书》部分复印件1份、《托管协议》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唐发明等同志人事任命变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范金国同志人事变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公司***、***、***、**身份的事实;
2.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部分复印件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和取样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身份;
3.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24年10月25日《污染源水质采样及样品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证明你公司职工**全程陪同取样;
4.有2024年10月25日、11月27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2024年11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木鱼山铁矿2024年生产数据及产值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环评未验收情况和自行设置的水塘(应急池)外排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的过程;
5.有2024年11月13日送达你公司2024年1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4〕-049号)》1份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选厂自行设置的水塘(应急池)外排生产废水的检测结果和总锰超标及检测报告数值已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6.有2024年11月27日提取你公司《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试准〔2015〕71号)复印件1份、《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已进行审批但未进行验收和选厂生产废水收集至回流池后利用回水设施抽至高位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的事实;
7.有《保山市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人员缴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的事实;
8.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水生态环境股提供的《保山市水功能区划》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选厂水塘(应急池)外排生产废水流入明光河,明光河水功能区划为Ⅲ类水质;
9.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矿产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10.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4号及2025年3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等综合因素,一是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废水 、医疗废水)裁量等级为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5。二是你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含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裁量等级为4,排污超标情况(超标50%以下)裁量等级为2,行为情形(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
2025年2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自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申请》,你公司自愿对明光河流域内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经集体讨论通过和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3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元整)。
2.对你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288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