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2号
范**:
2024年10月25日、11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阅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17年7月对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木鱼山选厂、矿山进行了收购,现经营主体为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提供了2015年12月20日取得的《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准〔2015〕71号),至今(检查当日2024年10月25日)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于2024年2月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5〕04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木鱼山铁矿采矿权转让暨相关问题处理协议书》部分复印件1份、《托管协议》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唐发明等同志人事任命变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范金国同志人事变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公司***、***、***、**身份的事实;
2.有2024年10月25日、11月27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2024年11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木鱼山铁矿2024年生产数据及产值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环评未验收情况;
3.有2024年11月27日提取你公司《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试准〔2015〕71号)复印件1份、《四川德胜集团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县木鱼山铁矿选矿项目已进行审批但未进行验收的事实;
4.有《保山市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人员缴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的事实;
5.有2024年12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矿产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6.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5号及2025年3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等综合因素,一是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 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废水 、医疗废水)裁量等级为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5。
2025年2月1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保山腾冲德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自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申请》,你公司自愿对明光河流域内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经集体讨论通过和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减轻处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440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