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11号
保山百洁洗涤有限公司:
保山百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的洗涤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人员通过登录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查询,发现保山百洁洗涤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当天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保山百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南边安装的两台生物质蒸汽锅炉,一台为4吨的生物质蒸汽锅炉,另一台为3吨生物质蒸汽锅炉,两台生物质锅炉于2025年6月18日安装完成,你公司洗涤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文件,于2025年7月1日投入生产调试,现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1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已于2025年7月20日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沣达环保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布草洗涤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的事实。
2.2025年9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3.2025年9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实施洗涤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实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5.2025年9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该项目生产负责人厂长***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
6.2025年9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情节等事实;
7.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8.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百洁洗涤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9.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508-530502-04-01-208431))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布草洗涤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以及项目总投资额(148万元)等事实;
10.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两台生物质蒸汽锅炉安装证明一份,证明你公司两台生物质蒸汽锅炉于2025年6月18日安装完成;
11.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生物质蒸汽锅炉生产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开始生产。
12.2025年9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13.2025年9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4]11号)及2024年9月5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7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1号)和2025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8万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1.8万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