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10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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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中心卫生院(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保环罚(隆)〔2025〕9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9号

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中心卫生院(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中心卫生院(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至今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1997.6g,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病理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后,交由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集后进行统一焚烧,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9号),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1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单位性质、单位规模等事实;

2.2025年8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1份,证明该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未按照类别将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的事实;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5年9月1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

5.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通知》(2019年12月31日)复印件1份、《关于**同志任命职务的通知》(芒卫办发〔2025〕1号)(2025年2月1日)复印件1份,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和***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该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6.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中心卫生院病理性废物统计表》1份,证明该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至今,进行手术147次,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1997.6g的事实。

7.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中心卫生院病理性废物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至今,未按照类别将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存在将病理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的事实;

8.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的《隆阳区环保局关于<隆阳区芒宽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发〔2018〕78号),证明该单位住院楼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信息;

9.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125330014327066059),证明该单位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

10.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该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事实;

11.2025年9月17日,该单位提供的《2025年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中心卫生院人员名单》,证明该单位2025年从业人员的情况;

12.2025年9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3.2025年9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9号)及2025年9月17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违法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单位整改的事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9号),明确告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0月17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9号)和2025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综合你单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单位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病理性医疗废物未置于专用包装物的共计1997.6g;违法行为累计持续6个月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县区级行政范围;积极配合调查;补救措施,病理性医疗废物按要求规范及时分类贮存;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你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案的处罚金额为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处以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