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13号
保山东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4日,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东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的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3桶废机油露天堆放于危废贮存间旁水泥地坪上,少量泼洒,未按要求贮存于危废间内,堆放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国家标准,经称量露天堆放的废机油总重为41.95kg,违反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13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4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的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2.2025年9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情况及违法事实;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
5.2025年9月25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该厂长***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6.2025年9月25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9〕4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保山东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情况、环评相关要求。
7.2025年9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8.2025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13号)及2025年9月25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3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0月17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3号)和2025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采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为3;危废数量为“1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2.3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拟处以罚款12.3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