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103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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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涛洁工程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5〕1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12号

保山涛洁工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涛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线索核查,当场发现你公司护栏喷粉、烤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粉、烤漆工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其中,你公司使用的粉末涂料中含有的“树脂”“硫酸钡”“固化剂”等成分,在高温烘烤过程中会发生挥发反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你公司护栏喷粉、烤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及未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符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形,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12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认识错误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针对存在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9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勘察笔录附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以及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涛洁工程有限公司***全权配合本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 2025年9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明提取你公司书证的种类、数量。

4.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5.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粉末涂料等进货凭证》、《涂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喷粉、烤漆使用的涂装原料来源及涂料类型、成分等事实。

6.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说明》1份,证明***为你公司员工的事实。

7. 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张拉膜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包单位护栏涂料施工工程业务的事实。

8. 2025年9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烤漆作业时产生有机废气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粉末涂料中含有的树脂、硫酸钡、固化剂等成分,在高温烘烤过程中会发生挥发反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事实。

9. 2025年9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10. 2025年9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11. 2025年9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关于保山市涛洁工程有限公司铁艺制品承接加工地点所属环境空气功能区说明》,证明你公司加工地点所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二类功能区的事实。

12. 2025年9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查询的“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近2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事实。

13.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参与执法、调查、承办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2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局2025年10月17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亏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涉及行业为“涂装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1万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因此,本局正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罚款3.1万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