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13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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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腾)〔2026〕0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02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尾矿库建设有A、B、C、D四个尾矿池,A、B池已采取防渗措施,贮存有尾矿沙,C池未按环评及《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要求建设防渗设施。你公司于2025年1月对A、B池进行清库时,将A、B池内的部分尾矿沙(约12万立方米)转移至C池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安环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10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5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及《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要求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尾矿库C池内贮存尾矿,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环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可;

3.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准〔2014〕3号)》《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准〔2015〕6号)《腾冲县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腾冲县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报批稿)》《腾冲县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已按规定获得审批,并已进行验收,验收时提出该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尾矿库C、D池的防渗措施,确保尾矿水不外排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尾矿库贮存尾矿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登记许可证;

5.2025年10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职工社保缴费明细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职工身份信息及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

6.2025年10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位于腾冲市一般管控单元;

7.2025年10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水生态环境股提供的《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位于Ш类水体;

8.2025年10月2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29日—2025年10月2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但尚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等级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9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玖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