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13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腾)〔2026〕04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04号


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22日,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主动投案。2025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东营加油站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东营加油站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10日开工建设,检查当日正在施工,油罐区已铺设垫层并将油罐埋入地下并回填,站房已打好地基,罩棚也建设完成四根承重柱,已建工程量占工程总量的5%。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9 加油、加气站”,该项目类别属于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批。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6〕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负责人***身份以及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

2.2025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于2025年11月10日开工建设,截至检查当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的环境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3.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93万元的事实;

4.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申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等相关环保技术服务工作;

5.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东营加油站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东营加油站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且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6.2025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东营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腾冲市一般管控单元;

7.2025年12月31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市云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8.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进行裁量: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等级为0.25。经集体讨论通过和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案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