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130-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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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隆)〔2025〕15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15号


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杨官社区村民委员会杨官路3号的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于当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5年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有半桶废机油,未在危险废物出入库登记本进行如实登记,称重质量为10.53kg。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规定,该废机油为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类别:HW08,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危险特性(T,I)。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CB20R958)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

3.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员工***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4.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授权人及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5.2025年12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及登记管理、处置情况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6.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处理3万吨废塑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隆环发〔2023〕109号)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

7.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处理3万吨废塑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开展环评验收的事实;

8.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情况及事实;

9.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保山同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情况及事实;

10.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出入库登记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台账登记管理情况的事实;

11.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阿壮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名单》,证明该公司2025年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12.2025年12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证明该公司所处位置为重点管控单元;

13.2025年12月16日,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3年—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证明该公司在近两年内未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

二、违法依据和拟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6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5号),明确告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1月2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5号)和2026年1月2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建立的台账记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裁量等级为1,“危废数量0.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