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2号
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到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饲料草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饲料草生产线设备包括:撕碎机、烘干机、打包机、筛子、传送带。饲料草生产线烘干机供热设施为自建供热工程,供热设施的燃料为生物质材料。该项目于2026年1月开始建设,已完成设备安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类别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6年4月3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职工***的身份。
2.2026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1份、2026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饲料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3日提取你公司员工许文松与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芒宽村委会芒龙小组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场地为租赁土地。
4.2026年4月3日提取你公司与云南欣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蔗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6年4月3日提取你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职工身份。
6.2026年4月2日,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2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7.2026年4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区管控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隆阳区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8.2026年4月16日提取你公司提供的《保山欧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确认所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保万承评报字(2026)027号)》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9.2026年4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录,证明你项目需要办理报告表。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等级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538.00元(大写:伍佰叁拾捌元整)。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力,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