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6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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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6〕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1


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1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云南交投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维护的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2号混凝土拌合站五级沉淀池外墙有水体渗出,沿排水沟进入周边沟渠。当天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2号混凝土拌合站沉淀池渗水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212日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04号)送达给你公司,并告知PH值为12.6,悬浮物为4mg/L,其中PH限值为6-9,超出限值的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建设维护的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2号混凝土拌合站五级沉淀池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212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6]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已提前于2026120日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1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的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拌合站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2.20261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6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维护的云南交投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2号拌合站沉淀池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事实;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04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监测结果告知书(隆环监告〔202604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建设维护的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2号拌合站沉淀池渗水口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告知的事实;

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监测人员的身份和监测资格;

6.20263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养护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复印件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该拌合站负责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7.202639日,你公司提供的《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自用混凝土拌合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交通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老营至板桥改线第一总承包部与宾川鑫栖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签订自用混凝土拌合合同的事实以及合同规定双方权责义务

8.202639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215号)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环境许可;

9.202639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涉及的环境污染物和防治要求;

10.202639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A39驻地、临时设施建设报验表、大保高速公路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第一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关于2号拌合站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大保高速公路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混凝土拌合站2号站建设已验收通过;

11.20262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优先保护单元的事实。

12.20262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6]1号)及2026212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6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6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62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1号)和20266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为“饮用水水源地”,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0%以下”,裁量等级为2;行为情形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日排放量(水)为“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优先保护单元裁量系数为0.8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2.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12.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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